(2015)门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门头沟建筑设计所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上清水村村民委员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建筑设计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4号。法定代表人刘克忠,所长。委托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亮,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上清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上清水村。法定代表人付天国,主任。本院作出的(2014)门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上清水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北京市门头沟建筑设计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上清水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53800元及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上清水村村民委员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上清水村村民委员会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淑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