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04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瑞良与北京米尔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良,北京米尔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4610号原告袁瑞良。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米尔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9-1006。法定代表人段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扈小娟。委托代理人朱军。本院在审理袁瑞良诉北京米尔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袁瑞良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瑞良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袁瑞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