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泗王民初字第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侯庆寿与朱占霞、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寿,朱占霞,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王民初字第0936号原告侯庆寿。委托代理人胡庭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占霞。被告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庆寿诉被告朱占霞、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庆寿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庆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庆寿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亮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