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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寻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慧;白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寻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白志辉,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李慧申请执行白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寻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由执行员曹玉宝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白志辉的工资,到扣划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