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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赵×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6月5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于2013年至2014年6月间,在国防大学及其他公共场所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副部长秘书(以下简称副部长秘书)的身份四处招摇。被告人赵×于2013年11月间,以急需钱款进行房屋装修为由,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3万元,2014年5月间,以军人保障卡丢失为由,骗取被害人钱×人民币5万元,2013年4月、8月间,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吴×餐费约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李×、钱×、吴×的陈述,证人梁×、戴×的证言,被害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政治部保卫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司令部直属工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副部长秘书刘×的军官证复印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政治部保卫部出具的协查函以及新疆军区政治部保卫处出具的协查复函,中国农业银行卡查询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卡查询明细,搜查笔录,起赃经过,被告人赵×所持有的假军官证、假军装的照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赵×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冒充军人身份,招摇撞骗,严重损害了军队的声誉和军人形象,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二、在案扣押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查询余额后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假军官证一本、假军装二套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未缴之赃款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