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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喜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大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宏,何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发文底稿签发核稿复核拟稿演晴利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宏,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永胜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何大平,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闫家沟村村名,住该村。李喜宏与何大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大平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08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2008)宝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李喜宏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