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白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浙江法帜律师事务所、黄凌君与黄凌君、黄妙堂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法帜律师事务所,黄凌君,黄妙堂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白商初字第650号原告浙江法帜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俊。被告黄凌君。被告黄妙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法帜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黄凌君、黄妙堂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法帜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法帜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法帜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法帜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