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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宪喜与张连印、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喜,张连印,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36-1号申请人张宪喜,农民,阳谷县委闫楼镇二郎庙村居民。被执行人张连印,农民。被执行人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连印,总经理。申请人张宪喜与被执行人张连印、阳谷三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恢复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连印所有的位于阳谷县新世纪家园小区2号楼303室(房产证号为00××44)进行拍卖,2014年12月31日举行第三次拍卖会,该标的流拍。申请执行人张宪喜以流拍价261900元接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连印所有的位于阳谷县新世纪家园小区2号楼303室楼房(房产证号为00××44)作价261900元抵偿部分债务,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张宪喜。二、申请人张宪喜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抅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孙培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广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