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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垫法民初字第04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郑启红与董建波、廖家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启红,董建波,廖家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销售分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4275号原告郑启红,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波,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廖家华,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启盛,男,194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20850323-X。负责人刘成利,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世康,该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郑启红诉董建波,廖家华、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销售分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启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启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启红负担。审 判 长  汪 波人民陪审员  廖炳禄人民陪审员  杨 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