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四终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高兴江、鲁梅荣、高珂馨、朱颜丽、高子洋与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兴江,鲁梅荣,高珂馨,朱颜丽,高子洋,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兴江,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高彦,女,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胡春雨,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梅荣,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珂馨,女,200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法定代理人高兴江、鲁梅荣,系高珂馨之祖父、祖母,其他身份情况同上。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春雨,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颜丽,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子洋,男,201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法���代理人朱颜丽,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高子洋之母,住河南省尉氏县。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新勇,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许亚萍,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姜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迎春,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迎春,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代表人张春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秉林,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兴江、鲁梅荣、高珂馨、朱颜丽、高子洋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公司、烟台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2013)济阳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兴江、鲁梅荣、高珂馨、朱颜丽、高子洋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兴江、鲁梅荣、高珂馨、朱颜丽、高子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兴江、鲁梅荣、高珂馨、朱颜丽、高子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5500元,由上诉人高兴江、鲁梅荣、高珂馨、朱颜丽、高子洋负担。根据上诉人高兴江、鲁梅荣、高珂馨、朱颜丽、高子洋的经济状况,本院决定该费用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举强审 判 员 孟 繁 荣代理审判员 马 立 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秀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