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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姜继伯与重庆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继伯,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1300号原告姜继伯,男,汉族,1957年10月1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黄黎,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2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0084-5。法定代表人熊培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铀力,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邬汉,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775号丹阳名居,组织机构代码:66644048-3。法定代表人温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继伯诉被告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继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姜继伯负担。审判员  谭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