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陆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