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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彭州市兴友装饰有限公司与岳华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州市兴友装饰有限公司,岳华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州市兴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胥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华志,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金彭西路998号2区。彭州市兴友装饰有限公司与岳华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彭州市兴友装饰有限公司因不服(2014)彭州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彭州市兴友装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云国代理审判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毛程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