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苟某,湖北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苟某。被执行人湖北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苟某、湖北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苟某、湖北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苟某、湖北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