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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杨俊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东,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99-1号申请执行人杨俊东。被执行人夏山。申请执行人杨俊东与被执行人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东灶民调确字第0001号民事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确认双方如下约定:被告夏山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10万元给原告杨俊东,直至付清本金100万元为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俊东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在本院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灶民调确字第0001号民事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蔷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