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行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天豹与郭阳照、蔡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天豹,郭阳照,蔡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1762号申请人林天豹,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郭阳照,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蔡新建,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人林天豹与被执行人郭阳照、蔡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郭阳照、蔡新建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阳照、蔡新建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