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立终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雪与刁凤琴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刁凤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立终字第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凤琴,女,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王雪与被上诉人刁凤琴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历城民初字第3704-1号民事裁定,驳回王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雪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雪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雪虽要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未提供证据。由于被告户籍地在济南市历城区。因此,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王雪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王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王雪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自2011年起居住在济南市历下区,该房屋系单位承租的职工宿舍,其无法提供租赁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刁凤琴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王雪的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历城区,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王雪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王雪虽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历下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