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朱振东与王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东,王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73号原告:朱振东,农民。被告:王时峰(又名王彬见),农民。原告朱振东诉王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吉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时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振东诉称:2013年8月和11月,被告王时峰分别向原告朱振东借款1万元和5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口头约定利息6分并在6个月内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却一直无理拒付,至今未予偿还。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二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68000元。原告朱振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1、原告朱振东身份证复印件,据以原告的自然状况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复印件两份,据以表明被告向原告朱振东借款总计60000元的事实;3、还款计划,据以表明被告又名王彬见及欠原告款的事实;4、证人王某出庭证言一份,据以表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总计60000的事实;5、证人范某的证言一份,据以表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60000元时证人在场的事实。被告王时峰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举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振东因其妻子王某与被告王时峰原系同村村民,而与被告王时锋相互熟识。2013年8月和11月,被告王时峰分别向原告朱振东借款1万元和5万元,并出具借条。其中,2013年8月31日,被告王时锋向原告朱振东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朱振东(10000)元正(壹万元整)。借款人王时峰。2013年8月31日。”2013年11月5日,王时峰向朱振东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朱振东(伍万元正)50000元正,用个6月还清。借款人王时峰。2013年11月五号。”经原告朱振东催要,被告王时锋于2014年10月24日以证明的形式出具还款计划,载明:“借朱振东的钱每月还1万元正,如周树强给我,我一次给完。每月24号。王彬见。2014年10月24日。共计柒万元。”2014年10月29日,原告朱振东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时锋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8000元。另查明,被告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6%。上述事实,由原告朱振东的陈述、原告所举的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被告王时锋两次向原告朱振东借款共计60000元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朱振东要求被告王时锋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时锋出具借条虽对利息和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但经原告朱振东催要,被告王时锋于2014年10月24日出具还款计划,自该日起应视为逾期。原告朱振东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内同期贷款年利率5.6%标准计算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1月14日逾期82天,被告应支付利息754.85元(5.6%÷365天×82天×60000元)。自2015年1月14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部分可另行计算。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振东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754.85元,合计60754.85元(自2015年1月14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部分可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王时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起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