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新德与高兰县、潘福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新德,高兰县,潘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17号申请人马新德,男,195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高兰县,男,48岁,汉族,住隰县。被申请人潘福林,男,50岁,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受理马新德与高兰县、潘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刘全元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兰县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被申请人高兰县的财产不能满足上述保全请求,则在50%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潘福林的财产)。担保人王海龙以其晋A×××××号北京现代牌客车、担保人魏志武以其晋K×××××号奔驰轿车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兰县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被申请人高兰县的财产不能满足上述保全请求,不足部分,在前述55万元的50%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潘福林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海龙晋A×××××号北京现代牌客车、担保人魏志武晋K×××××号奔驰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宇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