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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字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常秀珍与张文平、张贵平、张秋花、张秋菊、张秋怀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字135号原告:常某甲,女,1928年6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常某乙,男,1942年12月8日生,(系原告侄子)。被告:张某甲,男,1952年12月17日生。被告:张某乙,男,1966年4月29日生。被告:张某丙,女,1957年9月20日生。被告:张某丁,女,1958年9月21日生。被告:张某戊,女,1963年10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为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以纠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牛俊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人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