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字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常秀珍与张文平、张贵平、张秋花、张秋菊、张秋怀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字135号原告:常某甲,女,1928年6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常某乙,男,1942年12月8日生,(系原告侄子)。被告:张某甲,男,1952年12月17日生。被告:张某乙,男,1966年4月29日生。被告:张某丙,女,1957年9月20日生。被告:张某丁,女,1958年9月21日生。被告:张某戊,女,1963年10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为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以纠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牛俊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人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