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王俊全、昌吉市源通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王俊全,昌吉市源通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张建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中达新锋托运部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米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全,司机。被告:昌吉市源通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敬华,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建伟与被告王俊全、被告昌吉市源通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通运输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伟委托代理人米文、被告王俊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通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伟诉称,2011年12月3日,原告将价值209778元的货物交由被告王俊全运输至博乐市。被告王俊全的车辆挂靠在被告源通运输公司名下。同年12月5日,被告王俊全驾驶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的全部货物损失。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王俊全赔偿货物损失209778元;2、判令被告源通运输公司对被告王俊全应承担的责任承当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俊全承认原告张建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由于其经济能力有限,愿意逐渐赔偿原告张建伟的损失。被告源通运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日,原告张建伟将价值209778元的货物交由被告王俊全运输至博乐市。同年12月5日,案外人马义林驾驶新A594**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行至连霍高速G30线3846公路+470米处与侧翻在超车道由被告王俊全驾驶的新B320**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碰撞,造成了张建伟托运的上述货物全部损失。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奎屯大队新公交高奎字(2011)第010A号、第011A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马义林和被告王俊全负同等责任。另查明,新B320**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王俊全,该车挂靠在被告源通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营运。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建伟提供的中达新锋托运部货物清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13)伊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王俊全对原告张建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可,双方之间形成事实���的运输合同关系,且该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王俊全作为承运人应按约定将张建伟托运的货物安全的运至约定地点。现由于王俊全驾驶的新B320**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建伟托运的价值209778元货物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王俊全应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张建伟托运的货物损失209778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源通运输公司是涉案车辆新B320**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的被挂靠人,是被挂靠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也是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王俊全以其名义将挂靠车辆对外进行营运,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源通运输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承运人,理应当对挂靠人王俊全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源通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主动放弃,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建伟货物损失209778元;二、被告昌吉市源通商贸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俊全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46.68元,减半收取2223.34元(原告张建伟已预交),由被告王俊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叶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