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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