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学,高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640号原告:刘恒学,男。委托代理人:黄长生,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学与被告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恒学以“因高扬已偿还我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刘恒学负担。审判员 付娇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