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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学,高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640号原告:刘恒学,男。委托代理人:黄长生,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学与被告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恒学以“因高扬已偿还我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刘恒学负担。审判员  付娇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