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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云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姬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云民初字第4号原告姬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1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系农村习俗的“换亲”婚姻,系父母包办,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虽生育三个子女,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导致感情慢慢恶化。我于2009年外出打工,双方感情更加疏远,但为了孩子着想,我尽量忍气吞声的生活,我的忍让被告毫不领情,现我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三个子女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我每月支付1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孩子生育情况都属实,我们是换亲成婚,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吵架,但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希望与原告和好生活,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换亲成婚,于1999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0年10月4日生长女张甲、2002年10月17日生次女张乙、2003年12月20日生长子张丙。原、被告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较大矛盾。2014年1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三个子女均由被告抚养,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审理中,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要求由被告偿还,但双方就离婚与否各执己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三个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应珍惜合法的婚姻关系。原告仅因生活琐事与被告发生矛盾而提出离婚,但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及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生产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一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