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勇。被告:王某。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