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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勇。被告:王某。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