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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李祥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