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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军礼与刘利鹏、安军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礼,刘利鹏,安军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王军礼,男,行唐县人。被告:刘利鹏,男,灵寿县人。被告:安军山,男,灵寿县人。原告王军礼诉被告刘利鹏、安军山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礼承担。审判员  尚春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