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军礼与刘利鹏、安军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礼,刘利鹏,安军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王军礼,男,行唐县人。被告:刘利鹏,男,灵寿县人。被告:安军山,男,灵寿县人。原告王军礼诉被告刘利鹏、安军山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礼承担。审判员 尚春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