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二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新疆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新疆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1004号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64号锦城大厦4楼。负责人:杨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代军,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陆春玲,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北路458号科学大厦三层3318室。法定代表人:岳明,职务不详。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里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