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启田诉安徽天奇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启田,安徽天奇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51-1号原告:任启田,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安徽天奇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周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启田诉被告安徽天奇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启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启田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