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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四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熊芳、熊振桂与肖少海、李忠婵、郑朝惠及彭建文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芳,熊振桂,肖少海,李贵婵,郑朝惠,彭建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四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芳,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振桂,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常德市武陵区,与熊芳系父女关系。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青云,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少海,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常德市鼎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婵,女,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常德市鼎城区,与肖少海系夫妻关系。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朝惠,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鼎城区。原审被告彭建文,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谭建国,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武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熊芳、熊振桂因与被上诉人肖少海、李忠婵、郑朝惠、原审被告彭建文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芳、熊振桂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青云,被上诉人肖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志强、被上诉人郑朝惠、原审被告彭建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祁圣友审 判 员  陈远定代理审判员  戚 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泽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