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岩石等三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石,宋传生,鲁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外刑初字第7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岩石,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被告人宋传生,男,汉族,1954年10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无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无户籍)。1993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1月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房产经营公司第二分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监视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4)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岩石、宋传生、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岩石、宋传生、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月某日,被告人李岩石、宋传生、鲁某某经预谋后,用伪造的黑龙江天佑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十四道街拉斐尔宾馆客房内,冒充黑龙江天佑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承包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北船闸挖渠工程需要支付保证金、好处费等为由,骗取了被害人于某甲20000元,赃款被三人分掉。同年2月某日,被告人李岩石又以同样的手段,再次骗取于某甲15000元。2.同年3月某日,被告人李岩石、宋传生经预谋后用上述手段,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40号李记小厨包房内,骗取了被害人苏某某的信任,后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苏某某80000元。其中李岩石分得40000元,宋传生分得40000元。同年4月某日,李岩石又以承包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以西排水渠碳钢板焊接工程及黑龙江省同江湿地水闸工程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了苏某某的信任,两次骗取苏某某苹果5s手机两部(价值10200元)及50000元。3.2012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岩石通过网上QQ聊天与被害人胡某某相识,谎称能为其儿子刘昊罡办理黑龙江滨庆建筑总公司的工作为由,骗取胡某某的信任,在胡某某家中,多次骗取胡某某共计72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的提供了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岩石、宋传生、鲁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岩石、宋传生、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某日,被告人李岩石、宋传生、鲁某某经预谋后,用伪造的黑龙江天佑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十四道街拉斐尔宾馆客房内,冒充黑龙江天佑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承包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北船闸挖渠工程需要支付保证金、好处费等为由,骗取了被害人于某甲的信任,并与其签订工程合同,后以收取好处费的名义,骗取于某甲20000元,其中,李岩石分得6300元,宋传生分得7400元,鲁某某分得6300元。同年2月某日,李岩石又以承包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北船闸挖渠工程需要好处费及租车费为由,再次骗取了于某甲的信任,先后骗取于某甲15000元。现赃款已全部追缴返还被害人。2.同年3月某日,被告人李岩石、宋传生用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苏某某的信任,并与其签订合同及施工协议,后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苏某某80000元。其中李岩石分得40000元,宋传生分得40000元。同年4月某日,李岩石又以承包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以西排水渠碳钢板焊接工程及黑龙江省同江湿地水闸工程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了苏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苏某某苹果5s手机两部(价值10200元)及50000元。案发后李岩石返还苏某某100200元。3.2012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岩石通过网上QQ聊天与被害人胡某某相识,谎称能为其儿子刘昊罡办理黑龙江滨庆建筑总公司的工作为由,骗取胡某某的信任,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钢一委3栋2门14号胡某某家中,多次骗取胡某某共计72000元。现赃款已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捕获。综上,李岩石共实施诈骗三起,犯罪数额合计247000元;宋传生实施诈骗二起,犯罪数额合计100000元;鲁某某实施诈骗一起,犯罪数额2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2.被害人于某甲、胡某某、苏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马某某、孙某某、麻某某、于某乙、葛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宋传生、李岩石、鲁某某的供述;6.扣押物品、返还文件清单;7.收条、工程合同、协议书、进场通知书等;8.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及价格鉴定结论书;9.被告人宋传生的前科劣迹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岩石、宋传生、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有分有合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其中李岩石、宋传生诈骗数额巨大,鲁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李岩石、鲁某某又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宋传生曾有前科劣迹,李岩石多次诈骗,均可酌情从重处罚。鲁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岩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被告人宋传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宋雪梅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耿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伟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