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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马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衡永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