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以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永南;江绪平;陈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2042号 原告:金永南,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代斌,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昌梅,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绪平,男,汉族,1964年8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陈以元,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南与被告江绪平、陈以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永南于2015年元月14日以案件和解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永南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永南撤回对被告江绪平、陈以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永南负担。 代理审判员 贾柏轩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卫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