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卫军、杨景之与李振海、马凤梅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2号李振海、马凤梅:关于李卫军、杨景之申请执行你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李卫军、杨景之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给付李卫军、杨景之执行款133091.48元,及诉讼费2936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20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学庆联系电话:2493****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俊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