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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何凤鸣与唐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凤鸣,唐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何凤鸣,女。被执行人唐兰英,女。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依法作出(2014)高坪民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唐兰英所有的川RXXX**号汽车一辆。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川RXXX**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小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