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何凤鸣与唐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凤鸣,唐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何凤鸣,女。被执行人唐兰英,女。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依法作出(2014)高坪民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唐兰英所有的川RXXX**号汽车一辆。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川RXXX**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小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