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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寿华与詹碧珠、孙登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华,詹碧珠,孙登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李寿华,男。被执行人詹碧珠,女。被执行人孙登件,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周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詹碧珠、孙登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詹碧珠、孙登件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周宁县支行有存款,并被本院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登件在中国工商银行周宁支行账户的冻结,并划拨该账户的银行存款18116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詹碧珠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支行账户的冻结,划拨该账户的银行存款21907元。三、划拨完毕后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孙登件在中国工商银行周宁支行账户50万元限额内的银行存款;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詹碧珠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支行账户50万元限额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