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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海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大连同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日本丸山物流株式会社海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同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本丸山物流株式会社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海商初字第351号原告:大连同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峙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翔,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日本丸山物流株式会社。法定代表人:中尾武司,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同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日本丸山物流株式会社(以下简称被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因收集证据等客观原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同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本丸山物流株式会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信 鑫代理审判员  董世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