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邹勤、马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勤,马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太华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颜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邹勤,女,生于1986年9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马腾,男,生于1985年9月2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邹勤、马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提交执行解除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勤、马腾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