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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斌、王安与被告王世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斌,王安,王世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梁斌,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原告王安,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特别授权代理人梁斌,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世安,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梁斌与被告王世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梁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梁斌,王安负担。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陈宗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