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德民初字第1号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号原告易某某,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湖南省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陈桂枝,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