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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苗立山与王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立山,王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216号原告:苗立山,农民。被告:王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立山诉被告王任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立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苗立山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