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柯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7号原告柯某,女,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王亿民,泉港区南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