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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银梅与被执行人青海蓓蕾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北法执字第109号青海蓓蕾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你与李银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06.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