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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多与被执行人孙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多,孙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杨多,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宋家庄镇吕家庄村。被执行人孙金金,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宋家庄镇小洼村。我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多与被执行人孙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蔚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张蔚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桂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