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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徐某。被告舒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已与被告舒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黄书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