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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保字第00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峻峰与刘虎、周新其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峻峰,刘虎,周新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0509-2号申请人周峻峰。被申请人刘虎。被申请人周新其。申请人周峻峰为与被申请人刘虎、周新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虎、周新其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该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峻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虎、周新其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启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