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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钟锦与被执行人洪雪辉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钟锦,洪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洪钟锦,男,1946年5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洪雪辉,女,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洪钟锦与被执行人洪雪辉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王洪江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本院核查财产,查明,��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几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75.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及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洪钟锦。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洪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 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