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二终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初东与王增学、张孝平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初东,王增学,张孝平,刘建平,杨金苗,李张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二终字第00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初东。委托代理人:唐民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鑫,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增学。委托代理人:宋世俊,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珍辉,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孝平。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平。委托代理人:周庆平,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金苗。原审被告:李张全。上诉人杨初东因与上诉人王增学、张孝平、刘建平及原审被告杨金苗、李张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宜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初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民松、肖鑫,上诉人王增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世俊、张珍辉,上诉人刘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庆平,上诉人张孝平,原审被告杨金苗、李张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诉讼费共计190480元,退还杨初东59960元,退还王增学、张孝平、刘建平130520元。审 判 长 王文友代理审判员 方 慧代理审判员 吕巍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