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关押,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4)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黄某在桂平市城区购买了1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自己吸食。被告人黄某吸食了部分后,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藏匿在桂平市郁江桥头附近其租住的房间内。2014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查获被告人黄某时,在其租住的房间内缴获16小包毒品可疑物(其中9小包放在入门桌子面的八宝粥瓶内,7小包放在该桌子抽屉内的一绿箭薄荷糖瓶内)和1粒晶体状毒品可疑物(放在一张圆桌的茶叶盒内)。经称量,从被告人黄某房间内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0.6克。经检验,从上述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阮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黄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