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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民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栢科(天津)硅化物技术有限公司、孟为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栢科(天津)硅化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催字第63号申请人栢科(天津)硅化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孟为民,总经理。申请人栢科(天津)硅化物技术有限公司因票号为3130********5859,出票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浩珂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宁浩珂矿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济宁银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0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05月0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01月0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淄博张店大兴水玻璃厂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了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海倩 关注公众号“”